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简述:
自然人A与B公司签订《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为A开发行业门户APP“某某网”,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金额15万元。合同签订后,A依约向B公司支付款项105000元,但B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A起诉之日从未向A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未向A交付任何工作成果。A多次催告均于事无补,后以B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
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产品研发费用10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A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损失。。
律师说法:
一、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
《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时其至A起诉时,早已超过约定的服务年限,且经A多次催促,B公司始终未交付任何成果,也未提出任何相反抗辩及相应证据,B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条件成就
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A因此遭受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于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即可依据该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